新北市黃姓男子去年尾隨女子至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某公寓樓梯間,自背後環抱她將之推至牆角,並以左手摀住A女嘴部阻其呼救,不顧她推拒,強行搓揉她胸部,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依強制猥褻罪將黃男判處有期徒刑9月。可上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將黃男判刑9月,但檢察官認為他在案發前一日曾對另名被害人為性騷擾犯行,旋再犯本案之罪,可見其無法抑制自我性慾衝動,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迄未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指摘一審量刑過輕,提上訴。
高院認為,黃男已表明願按被害人求償金額全數賠償,然所提分期付款條件對方拒絕,而未成立和解,又一審量刑已就他案發前一日曾對其他女性為性騷擾行為等綜合考量,無逾越職權、違反比例原則等不當或違法之處,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