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行政院長蘇貞昌對彰銀案的2點指示:(1)不會把彰銀給台新金、(2)讓台新金不吃虧退場。

林維俊認為,台新在94年投資彰銀365億元,卻在103年喪失對彰銀經營權時須認列投資損失148億元,於今年6月開始處分彰銀持股後更認列了處分損失及評價損失計43億元。台新金在今年6月已經開始處分彰銀持股,且出具承諾不再行使股利受配權以外之股東權利,故蘇院長之第1點指示,台新金已經做到了。因此我們也希望蘇院長之第2點指示:「讓台新金不吃虧退場」,財政部能予以執行並給予台新金適度補償,以期雙方順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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