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央視新聞28日報導,人臉識別技術已被廣泛滲透到生活方方面面,甚至濫用。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8日發布司法解釋,規範人臉識別應用,在經營場所或公共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違反「告知同意」原則等行為,屬於侵權行為;同時,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社區唯一驗證方式。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近來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事件頻發。比如,有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下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資訊,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採取不同行銷策略。這些行為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亟待規制。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最高法指出,社區物業強制「刷臉」問題,社會普遍關注,依新規,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社區唯一驗證方式。臉資訊屬於敏感個人資訊,社區物業對人臉資訊的採集、使用必須依法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只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自願同意使用人臉識別,對人臉資訊的採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表示,社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資訊,並作為出入社區唯一驗證方式,違反「告知同意」原則。不能以智慧化管理為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

最高法稱,此外,處理未成年人人臉資訊,須徵得監護人的單獨同意。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五類情形可以使用人臉識別:

(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資訊的;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大陸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

(三)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人臉資訊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處理人臉資訊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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