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別以為馬路上我最大!台中一名柯姓男子,走在馬路慢車道上,與一名黃姓女子騎乘機車擦撞,黃女向左側摔倒,遭曳引車輾過,送醫傷重不治。台中地院審理認為,2次車禍鑑定都認為,行人應行走於慢車道並靠右側行走,但柯男竟行走於慢車道左側,明顯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他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柯姓男子去年2月27日傍晚5時許,獨自行走在台中市大里區仁堤路時,但他沒有走人行道也沒靠慢車道右側行走,結果走到仁堤路7號前時,與黃女騎的機車發生擦撞,黃女往左側倒地,遭一輛貨運曳引車直接輾過,造成全身錯輛傷合併骨折,器官損傷引發休克,雖緊急送醫仍宣告不治。家屬怒告柯男過失致死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3條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事故當時,雖然人行道上有障礙物,但依規定行人仍須靠慢車道右側行走,但柯男並未靠右走,而是直接走在慢車道上,因此包括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均認定柯男「於慢車道未靠右邊行走妨礙交通,為肇事次因」。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審酌,柯男身為行人疏未注意交通規則,導致被害人車禍傷重不治,讓死者丈夫與家屬承受苦痛,至今仍否認犯行,未能和解賠償,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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