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上開措施延長掛牌時限之申請上櫃公司應更新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或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或資料等申請上櫃文件,以確認持續符合上櫃相關規定。
今年底簽訂上櫃契約之申請上櫃公司 得延長掛牌時限二次
櫃買中心表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金融市場景氣之影響,於110年7月22日函知各承銷商及申請上櫃公司,今(110)年底前與櫃買中心簽訂上櫃契約之申請上櫃公司,如未能於接獲櫃買中心通知同意上櫃契約日起三個月內開始上櫃買賣,得敘明正當理由申請延期,其股票上櫃掛牌時限由現行規定得延長一次,為期三個月,調整為得延長二次,每次為期三個月,亦即申請上櫃之股票至遲應於櫃買中心函知之日起算九個月內上櫃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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