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指出,行政程序法自88年2月3日制定公布,時空環境已多所轉變,為避免法令適用產生窒礙,因此進行通盤檢討。

草案中統一「公告」的類型及方式,因現行條文有關公告規定為數甚多,修正後涉及「實體事項、機關權限移轉、規範事件及對象係屬抽象一般」者,應公告於政府公報;涉及「程序事項、規範事件及對象係屬具體特定」者,應公告在機關網站。

為因應現代科技進步及智慧政府趨勢,草案增訂視訊聽證、視訊公聽規定;另外,增訂公聽會程序規範,明定公聽會程序的適用情形、得邀請及應通知人員,以及舉行公聽會的書面通知應記載事項。

這次也修正「送達」規定,民眾可以向行政機關指定「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作為文書送達處所;明定行政函釋應在機關網站公開等,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擴大公眾參與,也讓民眾查閱資訊、收受文書都更為便利。

法務部表示,送達原則上應向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實務上常見應受送達人另向行政機關陳明以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基於程序便民,符合行政實務需求,草案增訂,應受送達人已向行政機關陳明以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應優先以該地址或信箱為應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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