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受理4件提審聲請案件,分別因不滿在國外打完第二劑回台灣後,仍須隔離,及不服衛福部強迫入住防疫旅館等,台北地方法院表示,隔離及居家檢疫的行政處分未被撤銷前仍有效,呼籲民眾應先提訴願,被駁回後再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這幾起案件分別是,A君去年12月11日因經醫師診斷確診COVID-19,經主管機關開立隔離治療通知書而至隔離治療機構治療,但隔離30日後,經醫師重新鑑定仍持續為COVID-19陽性。
再經主管機關開立隔離治療通知書,再進行隔離治療30日,A君認為隔離10-21天及無症狀,傳染力應已極低,即應解隔離,不應繼續限制其人身自由,請求提審釋放。
另,B君主張其在國外已經完成二劑疫苗注射,並沒有症狀也無與感染者接觸,且可提出PCR陰性證明,不須實施14天的居家隔離檢疫,認為居家隔離之部分是受不當拘禁措施,請求提審釋放。
C君主張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雖公布自今年6月27日入境旅客必須入住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但其家中有獨立衛浴及房間,且可配合一人一室的要求,衛生福利部不得強迫其入住防疫旅館,請求提審釋放。
D君主張在今年8月12日自大陸入境,實行居家檢疫14日,檢疫期滿日應為同年8月26日12時,但卻被告知應至8月26日24時才能離開,D君不服檢疫期間之計算,請求提審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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