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事局27日公告,要求外國籍的核動力船、潛水器等海上工具,進入中國領海前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否則將按相關法規處理;或包括動用《海警法》列明的武器使用權。這項措施從9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列明,新規適用於外國籍潛水器,核動力船,運載放射性物質、散裝油類、化學品等有毒物質的船隻,以及可能危及中國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外國籍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適用於下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國籍船舶:(一)潛水器;(二)核動力船舶;(三)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四)載運散裝的油類、化學品、液化氣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可能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規定稱,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處於良好使用狀態時,無需後續報告。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無法正常使用,除上述報告外,其後每2小時應報告以下內容,直到本航次最終駛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
規定稱,船舶未按要求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予以處理。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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