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離譜連長,因懶散沒早點名,且不帶部隊操課擅自離營遭記過,但該位連長不知改過,還帶著10餘名男女官兵,以替女輔導長慶生為由前往KTV喝酒,席間連續對輔導長及女兵肢體碰觸,遭同袍制止後當場摑3名士兵巴掌,回到連上又掌摑安全士官巴掌,事後遭記三大過撤職,但連長認為不符比例原則告上法院,遭到法官駁回。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位上尉中隊長任職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期間,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未主持中隊早點名,部隊野外操課期間未隨隊跟課,且擔任彈藥領取人未負起彈藥保管之責任,又未經報備擅自離營、脫離部隊掌握等違失行為,遭步訓部學員生總隊部記過一次。

當中隊長升值為連長後,於106年7月27日20時餘許,與該連男女官兵共計10餘人,以幫連輔導長A女慶生為由,前往營區外之KTV包廂喝酒飲宴,竟藉著酒意,對女輔導長不當肢體碰觸,還刻意用身體貼近王姓女兵,但遭到對方勸告「遠一點不要站這麼近」,該位連長不理,在場的女兵男友及同袍3人見狀上前解圍,反被連長呼巴掌。

未料該位連長結束飲宴返營後,竟然在連隊安官桌前,對執行值星勤務之中士摑掌臉部,質問為何不參加聚會,事後遭到記一大過處分。由於前案該位連長已被記2大過,經一年內累積為三大過後遭到撤職。

但是連長認為國防部懲處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國軍風紀規定第29點違規規定:「(一)行為粗暴、言行不檢。」第54點杜絕飲宴應酬規定:「(六)嚴禁官兵以『破冬、破百、破月』或慶生等名義,藉機飲宴餐敘。國防部鑑於軍人負有作戰之特殊任務,對軍令有絕對服從之義務,為免違紀情事致危害軍譽及影響部隊戰力而訂定之行政規則,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法官審理後也認為,該位連長自105年10月間迄於106年8月間止,連犯四次違紀案,分別核予記過1次、記大過1次,雖經過訴願仍遭陸軍駁回,合於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之軍官撤職要件而將連長撤職,於法並無不合,因此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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