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金管會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規劃將現行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7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修正為上市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達30%以上者,應於股東會14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
此外,在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揭露方面,擬明定公司應具體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及落實達成情形,以及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
為強化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之揭露,增加明定公司應於其他應記載事項,揭露獨立董事建議或反對事項內容之資訊。
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訊揭露,將明定公司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另公司如有設置提名委員會,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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