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佳馨指出,109年國人遺產稅實徵案件共9,846件,男性被繼承人6,219人,占63.2%,97年與109年相比,兩者差距由44.6個百分點減為26.4個百分點,顯見隨著女性經濟能力增加,置產與家中財產登記規劃之性別觀念漸有轉變,讓身後留有遺產的女性比重增加。同時,過去台灣人習慣由男性繼承家業,女性拋棄繼承的型態,近年已有改變,雖然遺產拋棄繼承人仍以女性居多,不過差距也在縮小中;另外在年齡級距觀察,20歲以上各年齡層均呈現女性占比高於男性,其中以60-64歲差距最大,足見該觀念也漸次改變。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副理郎美囡表示,民法修訂後,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用繼承所得遺產償還。不過,當已知被繼承人債務龐大,或有協議、風俗習慣,會採用拋棄繼承,提醒繼承人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且拋棄繼承會對順位產生影響,建議決定前還是要審慎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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