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新北市黃姓男子因向鄭姓女子借款20萬元,黃男到她住處討論利息,卻因故發生爭執,黃從她的背部推了一下,她頭部撞擊茶几死亡,黃男開啟瓦斯爐,營造瓦斯漏氣意外死亡假象,歷審依傷害致死罪將黃男判處有期徒刑8年,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去年4月6日下午黃男到鄭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處討論利息,雙方起口角,他因一時氣憤,趁鄭女不注意,而自後推其背部一下,而使她倒地,頭部撞擊小茶几桌緣,受有頭臉部外傷,造成輕微腦震盪,且因嘔吐、食物反溢,導致呼吸道嘔吐物哽塞,因而窒息死亡。

黃男見狀,將屍體拖往廚房水槽,將上半身固定於水槽內部後,開啟瓦斯爐,營造瓦斯漏氣意外死亡假象,再將客廳內沾有鄭女的血跡之處拭淨後逃離。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將黃判刑8年,檢察官認為黃男有殺人之故意,黃則以量刑過重為由都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檢察官起訴事實及所提證據無法證明黃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且一審量刑並無不當,仍判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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