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農保條例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保;農保條例施行細則則規定,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因此,造成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者,不論其服役期間長短,都無法參加農保。
但軍人服役普遍存在時間短、離退早特性,且服役須受各階法定年限、年齡等規範限制,一般退休年齡較勞工及公教人員的退休年齡早。依統計服役未滿20年,未領退休俸的軍職人員,平均退伍年齡約為27歲。
農委會表示,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的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這次修法使其得以參加農保,並提繳農退儲金,以保障晚年經濟生活安全。
農保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一、45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返鄉務農仍可申請參加農保。
二、農保被保險人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三、農保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二年延長為五年。
四、為免農民因職域轉換,參加保險期間未滿分娩或早產天數規定,導致無法請領生育給付情形,刪除被保險人應加保一定天數限制。
五、本次農保條例修正之第5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使與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修正施行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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