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日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之1修正草案,以使服短役期退伍青年返鄉務農,得以參加農保並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並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農保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第1項規定,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因此,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者,不論其服役期間長短,都無法參加農保。

農委會基於軍人覆議普遍存有時間短、離退早,且服役須受各階法定年限、年齡等規範限制,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的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修法促使短役期退伍軍人得以參加農保,並提繳農退儲金。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45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返鄉務農仍可申請參加農保。

農保被保險人加保的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另外,農保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

為免農民因職域轉換,參加保險期間未滿分娩或早產天數規定,導致無法請領生育給付情形,爰刪除被保險人應加保一定天數的限制。其他修正條文,則參考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等相關規定,以使農保制度更臻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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