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殼財經報導,意見稿第十三條提出,數據處理者開展的四項活動,應按照大陸政府相關規定,申報網路安全審查:一、匯聚掌握大量關係國安、經濟發展、公共利益的數據資源的互聯網平台營運者實施合併、重組、分立,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安的。二、處理一百萬人以上個資的數據處理者赴國外上市的。

三、數據處理者赴香港上市,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安的。四、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安的數據處理活動。此外,大型互聯網平台營運者在境外設立總部或營運中心、研發中心,應向網信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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