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某國立大學法律系的楊姓男子,去年提供室友法律訴訟,因雙方對酬勞談不攏,3次恐嚇對方「在路上被打,絕對不是我啦!」,被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時,楊拒絕陳述,法官判楊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楊男為某國立大學法律系學生,與施姓男子為宿舍室友,楊男曾以其法律知識,與施男約定以5萬元代價,協助施男進行法律訴訟,但施男認為楊只協助修改書狀,5萬元金額過高,只願支付1800元,令楊男不滿。
去年8月21日下午4時,楊男再向施男索討酬勞5萬元時,施男仍堅持只願支付1800元,楊3度以「那你在路上被打,絕對不是我啦!」恫嚇施,施半小時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母親及友人告知此事,另向舍監請求更換宿舍房間,並報警處理。警詢時楊否認恐嚇,被移送北檢偵辦。
法院庭訊時,楊男對於犯罪事實保持沉默,法官認為楊拒絕陳述,依據施男證詞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事證,逕行判決。法官以楊不思理性溝通,即以言語恫嚇,事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判處楊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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