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在2017年即開放投信事業得採行「種子資金」(seed money or seed capital for funds)機制,即投信事業為基金行銷或新投資策略試驗等目的,得將自有資金挹注於新基金,協助基金成立與初期運作,待基金運作至一定規模或期間、或建立相當績效紀錄而有利於公開市場銷售後,自有資金再適時退出。

日前金管會核准投信公司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以運用自有資金投資自家基金或受託管理的境外基金,但投信公司須符合以下規定,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三年內部控制或執行無重大缺失,若已有具體改善且經金管會認可不在限此。

金管會發文給投信公司的文中也說,投信運用自有資金購買基金總金額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認定標準,如日後因公司淨值或被投資基金淨值變動,投信公司可以不需立即處分,但只得賣出,不得再買入,等調整至符合規定。三、每年度要揭露自有資金每一基金總額及占被投資基金比率占比等等。

此外,投信公司運用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型基金必須持有一個月以上才可出售;若購買封閉型基金要持有六個月以上才可以出售;但買國內股票ETF作為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作為證券商以經紀業務或財富管理業務方式為投資人定期扣款或單筆投資買賣國內ETF業務之零股調節用途,不受上述期間限制。

至於投信資金運用若是開設外幣存款戶持有外幣,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持有外幣總額定以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注意不得影響新台幣匯率定之行為。另投信事業為推廣業務或提供員工從事休閒活動需要,也是可以購買高爾夫球證,其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及新台幣2千萬元為上限。購買前須經董事會通過且該球必須是教育部「核准開放使用」球場的高爾夫球證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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