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槓桿交易商的客戶來源及提升外資投資商品多元性,於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同意下,自110年12月2日起,開放槓桿交易商得與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櫃買中心表示,本次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在交易原則上,槓桿交易商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採「外幣交易,外幣結算」的原則從事交易,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涉及新台幣。
再者,在可承作的商品上,槓桿交易商得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交易之商品,應為各該槓桿交易商已取得中央銀行核准且連結國外風險標的者,且計價幣別應為外幣。
此外,在從事交易的資格上,華僑及外國人在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前,應先向台灣期貨交易所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辦理身分登記,並委託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另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亦應由代理人辦理交易之簽約、交易相關權利行使、結算交割等各項事宜。
櫃買中心指出,槓桿交易商與外資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前,應先確認其已完成上述身分登記及委託我國境內之代理人事宜,以符合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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