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明定勞工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陪伴配偶產檢和陪產假7日,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薪資照給。
三讀條文規定,性平法第15條產檢假將從5日增加到7日,受僱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也應給予5天陪產假。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由於現行5日產檢假期間薪資由雇主給付,為不增加雇主負擔,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其中逾5日的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第19條增訂第二項,受僱於未滿30人的公司,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可以調整工作時間或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另外,此次修法刪除現行第22條,不論配偶就業與否,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和家庭照顧假,以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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