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前科犯李允然,2018年迷昏後性侵一對外拍模特兒,2020年宜蘭警方持檢方核發的拘票,3名員警到李的住處查看,竟因疏失讓他從眼前跑走,他之後又闖入民宅性侵屋主及女兒,一審及二審都將李男判處無期徒刑,李提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8年李男邀約一對姐妹到宜蘭某民宿外拍,他在水中摻藥迷昏對方後趁機性交、猥褻,2020年2月24日下午5點多,宜蘭警方持拘票與搜索票,至李允然位於新北住家中執行拘捕,但李趁著3名員警查看他的電腦螢幕時,在員警面前轉身就逃走。
李男因曾在新北市某社區大樓承租,因而結識隔壁鄰居,他逃過警方拘捕後,2月29日晚上闖入該鄰居家先控制屋內的媽媽和2個小孩,等到男主人下班返家,再將1家4口綑綁,關在不同房間,然後性侵母女。
此外,李允然不滿遭警方通緝,怪罪遭性侵的女模,去年他用拍廣告名目騙她出來後,押到汽車旅館,再用電擊凌虐,多次性侵得逞,他還威嚇對方要求撤告。
歷審指出,李允然利用被害人基於鄰居間之信任關係,持改造槍械等兇器,入屋挾持、恐嚇被害人長達20小時,期間為滿足個人一時性慾,竟對被害人強制性交,不顧被害人一再哀求、勸說,未思反省自身,怪罪他人報案,毫無同理心。
法官認為,有期徒刑對李不能收教化之效,他一再犯妨害性自主之罪,非使與社會長期隔離,實不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以上,有竣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繼續監禁,他可回歸社會之前,終身監禁有必要,因此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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