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有強盜前科而坐牢7年的江姓男子,出獄後從事鎖匠工作,竟利用替一名妙齡女子換鎖時,進入女方住處綑綁後強行性侵,犯後為避免刑責,要求女方與他自拍後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製造2人合意性交假象,經女方報警後,江姓一度逃逸,經通緝後遭警逮捕,但仍誣指女方向他要30萬,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5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住在台中市的女子A女,因門鎖壞掉,見到1樓門口旁信箱上張貼之「XX鎖王」廣告,於是請鎖匠前來換鎖,當天下午江男就依約前往換鎖完畢並收取新臺1800元費用後離去

但離去沒多久,江男返女方租屋處敲門,向A女表示有工具遺留在內,A女不察,立刻開門讓江男進入屋內。當時江男見屋內並無他人,立刻將房門關上,將甲女壓制於床上強吻脫衣,A女大聲呼救,江男立刻安撫:「不要叫,不要叫就沒事了」並用短褲塞入A女嘴巴。

但過程中A女不斷掙扎,江男竟掐住A女脖子幾乎讓她窒息後,用電線綁住她雙手,強行性侵得逞。惡劣的是,江男為避免刑責,還硬逼A女與其自拍,並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以製造2人為合意性交之假象。江男離去後,A女立刻撥打電話報警,並將遭性侵害情事告知其父

法遇審理時查出,江男曾因強盜案件,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於105年5月刑滿出獄,因此屬於累犯。法官審酌,江男從事鎖匠工作,罔顧其職業道德,利用得合法進入女方住處換鎖之機會,為滿足一己私欲,無視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性侵女子,過程中並採取導致女方窒息之危險手段,造成女方身心受創。

法官怒斥,江男犯後以與女方合照、加入告訴人通訊軟體LINE好友等方式,意圖製造與告訴人合意性交之假象以脫免罪責,手段相當惡劣,危害重大害亦甚重大,事後仍否認犯行,且誣指女方要求他付30至40萬元,經發布通緝,緝獲到案後才坦承犯行,且未與女方達成和解,女方亦請求本院從重量刑,因此判刑5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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