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防部聯勤司令部少將參謀長劉黎宗被控將海軍艦艇匿蹤塗料研發技術,輾轉交給中科院研究人員運用,劉被判緩刑定讞,被控從中獲取機密資料哈用‧勒巴克、石樂山、陳國樑3人一審判1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3人不知資料是機密,改判無罪。可上訴。
這起案件導因退役少將劉黎宗,2006年將軍艦艇匿蹤塗料研發技術相關資料,輾轉交付中科院研究員,遭高檢署起訴,法官審酌劉坦承犯行,依洩漏付國防秘密罪將他判刑1年10月,並宣告緩刑4年定讞。
而檢方起訴曾任聯勤司令部中校的哈用‧勒巴克,從劉手中拿到機密資料後,在同間辦公室內轉給石樂山,石又把這筆資料轉交後,流入麥克崴公司負責人陳國樑手中。
高院一審判決哈用‧勒巴克等3人犯交付國防秘密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高院更一審改判無罪,經撤銷發回後,更二審認為,檢方所指本案的機密文件,未依相關規定於封面及內容標示機密文字,亦未敘明引用法源與機密要件。
更二審認為,被告3人無從知悉或認識該文件為機密,至於文件上雖有浮水印暗記,然其標示模糊又不完整,且浮水印暗記係為管控複(影)印文件之流向,而非標示機密文件之用,亦難僅憑文件上有浮水印暗記即謂被告3人知悉該文件係屬機密。
更二審指出,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及卷内所有直接、間接之證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本案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判決被告3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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