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南島民族論壇」表演「奇美勇士舞」,阿美族奇美部落認為未經授權擅自利用其專利,侵害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向原民會、原民文化發展中心及該活動委外承辦單位優利公司求償3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18日辯結,訂3月11日宣判。

庭末,部落也發布新聞稿說明為什麼要提告,部落解釋是因為原民會轄下的文化發展中心所屬團隊,未經告知和取得奇美部落授權下,展演三項專用權標的,而且還跳錯違反相關禁忌倫理,且在幾次法院的言詞辯論中原民會、發展中心、優利公司相互推諉企圖模糊焦點。

部落指責原民會更是球員兼裁判,到底這個專用權是在保護誰,主管機關可以自己說了算嗎?申請文件條文中的禁忌部分是僅作參考嗎?似乎誰都可以說因為發揚原住民族文化,進行國際交流就不需經過部落同意或授權?即使是跳錯也是合情合理合法?試問這個專用權保護的對象到底是誰?當初立這個法的初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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