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依失能等級、未納保與否,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且符合標準就可以向職安署請領最高60個月、8700元的失能生活津貼,但據監察院調查指出,從2011年至今,有132人未申請過、27人因歸國等原因未能續領,總計超過4000萬元未領取;職安署表示,為確保移工返國後仍能取得相關津貼補助,未來將透過移工來源國駐台機構、仲介團體主動聯繫通知符合申請資格職災移工申請失能生活津貼,以保障移工權益。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只要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可以向職安署申請最高每月8700元失能生活津貼,但由於許多移工發生職業災害後未能繼續留台,回國後又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導致未能領取後續津貼。
勞動部職安署表示,如果移工返國仍要比照勞保失能年金等提供證明文件才能續發,如果是原文文件也要檢附中文譯本並經驗證,只要確認後就可以續發津貼;至於如果從未申請過失能生活津貼則有10年請求權時效。
至於監察院提及職災勞工個案協助之服務對象協助外籍移工個案甚少,職安署說,「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維護職災勞工權益、提供心理支持,主要服務項目屬社會重建服務,或轉介勞工接受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災勞工早日重返職場。其服務對象為所有職災勞工,並無國籍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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