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宜蘭李姓女子到菜園工作,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蜂螫致死,家屬請求宜蘭縣政府賠償190萬元,台灣高等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縣府人員沒有怠於執行職務,不須負賠償責任,判決駁回請求。可上訴。
家屬指控,宜蘭市慈航路500巷某房屋附近之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下稱系爭蜂巢),民眾在2019年6月29日通報縣政府農業處,該處雖派員到場,惟未立即摘除,亦未另為任何處置,致李女未見任何警示,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蜂螫致死。
一審及二審都認為,縣府可依個案情況裁量有無「即時處置之必要」,現場人員當下判斷沒有立即人命危害,且需台電公司配合斷電、無法立即摘除並無怠於執行職務,因不符國賠要件,駁回家屬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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