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老翁前年行經小港區中山四路時因超速遭測速照相機拍下、挨罰1800元,他事後不服提出該路段是12線道,而照相機設在同向快慢車道的分隔島上,他當時在快車道最內側,根本看不到警告標示,一審法院認為確實可能因「路太寬」而未注意標示,判撤銷罰單,但二審法院則認為不能僅憑照片認定路面寬廣,判發回地院重新調查。
判決書指出,該名73歲老翁在前年3月開車行經小港區中山四路與金福路路口時,因超速24公里遭測速照相機取締,警方開罰1800元;不過老翁認為該測速照相機的位置設置在快慢車道的分隔島上,他當時是行駛在快車道最內側,根本看不到照相機,上訴提出警方投機設置照相機,實屬不道德,盼法院判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一審認為,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非固定式科學儀器超速取締應在100 公尺至300 公尺間有明顯標示,而該路段是12線道,南北向有分隔道、快慢道有安全島,認為老翁確實有可能因「路太寬」而未注意警告標誌,因此裁定撤銷罰單。
不過高雄市交通局也提出上訴,認為當時是白天,且老翁右側無其他車輛擋住視線,理應能看見標誌;二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路面寬廣」卻未經由專家鑑定或勘驗現場判定「寬廣程度」,一審僅依現場照片就認定寬廣,不符合正當程序,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地院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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