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鐵路企業工會7日提出工會版公司條例草案共24條,與原本政院版23條有13條相同,11條相異或增減。工會版最大不同包括:第4條新增政院版沒提的安全條文,工會並認為應把此條設為「未來台鐵最高指導原則」;此外工會版強調台鐵公司概括承台鐵各項業務及資產,因此不會像政院版拿回台鐵土地,因此也不可能還要向政府租用土地;最後,工會版要求歷史債務由政府概括承接或設置償債基金,基金財務來源由交通部自籌。
工會版第1條,開宗明義就將草案名刪除「國營」二字,確定專法專用,並確認台鐵公司為政府獨資、不對外開放持股,以及由台鐵公司概括承台鐵局各項業務及資產,確保台鐵公司永續發展。另加註 「臺鐵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登記資本額百分之八十,登記資本額不得低於實際資產百分之八十。」第20條強調,國有財產移轉予臺鐵公司,免納一切相關稅捐。
第4條新增「臺鐵公司對於行車安全具直接關聯之核心業務,應以最高標準及自辦為原則,明定相關辦法,確實優先遵守與執行」。同樣新增的還有第23條「臺鐵公司所需之財務調度,應由政府予以協助」。
債務部分,第10條除了歷史債務由政府概括承接或設置,工會版新增「償債基金,清償所有債務。」並強調是「新」舊制退撫金、「新」舊制退撫金衍生債務利息及其他配合政府政策而生虧損所累積,「基金財務來源由交通部自籌。」
人事方面有3條。第13條涉及退休人員6+1個月慰問金,工會版強調「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且薪俸調整應比照郵政轉調人員資位待遇表;第15條繼續任用人員,工會版強調要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並依行政院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百分比;第18條職工福利金,工會版強調「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其所屬機構各項勞資事務與協議及既存條件,由臺鐵公司概括承受辦理」。
財務方面,第19條表示鐵路基礎設施的建設、重置與大修,客貨運輸營業及維修車輛之購置及相關檢修,「由交通部編列全額預算支應。」原先政院版表示具有自償性經費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第21條,配合政府政策造成的虧損及營運收入差額,「由政府全額補貼之。」工會並強調這是依照行政院民國92年的承諾。
最後是施行日期,第24條強調應經過勞資協商達成共識,才能由行政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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