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因心臟疾病自2018年5月入住振興醫院治療,經過4年,醫院認為病情穩定,服用藥物即可,但家屬主張,醫院實施心導管手術導致中風,並未妥善處置,醫院主張,6次通知婦人與家屬出院,婦人仍霸佔病床,提告遷讓返還病床,士林地院審結,認為醫院非負有完全治癒病人病症的義務,判決陳姓婦人應遷出,應將病床騰空返還予醫院。

振興醫院主張,陳婦自2018年入住後,已達出院標準,並無住院必要,隔年4月通知婦人的兒子辦理出院,希望將病床給予其他病患使用,但陳子拒絕辦理出院,並積欠214萬餘元醫療費,醫院拔除婦人身上的鼻胃管、尿管,去年6月起按月催促出院仍無結果。

陳姓婦人的兒子認為,當時因母親有心臟方面問題,醫師卻使用心跳加速的藥物,導致腦部大面積中風、智力退化以及半癱等重殘情形,醫院長期不與家屬溝通,採取拖延戰術,甚至提起訴訟,催促出院又計算醫療費用。

判決指出,依醫療契約內容,醫院雖有診斷治療義務,但並非完全治癒病患,而是根據病症「盡其所能」,依《醫療法》規定,醫院不具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並非絕無終止醫療契約權利,若病患無危急情況,給予病患充分尋找替代醫療或照護提供者,就可以通知病患出院或轉院。

判決指出,陳婦身體狀況穩定,接受復健並可自行用餐,藥物皆為慢性病用藥,不需要住院,可出院,醫院已有6次以電話、簡訊通知婦人的兒子辦理出院,時間經過2年之久,另外婦人的兒子主張醫療疏失部分,已另行求償,與是否出院並無關係,認定雙方醫療契約已經合法終止,陳婦應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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