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說明,我國自99年5月20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供工業用含量純度為70%-80%之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課徵反傾銷稅,105年3月14日公告繼續課徵,110年3月10日公告進行第2次落日調查,經財政部及經濟部調查結果,認定傾銷及產業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另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我國廠商進口涉案貨物時,須提交個別廠商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相關進口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個別廠商稅率,否則將依其他廠商較高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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