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到2019年間連續擔任2屆苗栗縣議員的謝家禓,為私人用途,虛報借名公費助理的名義,向縣議會申報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以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53萬多元,最高法院將謝男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定讞。
判決指出,謝男擔任苗栗縣議員期間,明知李姓男子經常往返東南亞、日本等國外地區,無法實際從事助理工作,竟在2015年及2016年的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清冊上填載李男為公費助理,並申報助理薪資、春節慰勞金等,交付苗栗縣議會。
縣議會撥款到李男的帳戶內後,謝家禓再將這些錢轉出,供作他的私人使用共計詐領53萬6307元,經檢察官據報偵辦,由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約詢謝家禓到案後,經謝在偵查中自白上情,並繳回犯罪所得53萬多元。
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及台中高分院二審都認定,謝男損及公務員端正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非難,惡性確屬重大,未對他為緩刑之諭知,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謝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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