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22日表示,有鑒於投信、投顧經營投資信託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資金,來自一般投資大眾及客戶,業務經營應該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不應有介入事業經營權之爭的情況,以符合其資金運用特性、保障投資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所以金管會在今年3月22日已發布函令,且即日生效,明定投信及投顧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投信基金或全委資產從事投資時,不得有介入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投資事業的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
證期局新上任的副局長高晶萍表示,投信投顧若被發現以大眾資金介入經營權,將依投信投顧法102或103條,最輕是糾正、警告,或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或對投信投顧處二年以下停止全部或一部的募集或私募基金或新增受託業務;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期間六個月以下;廢止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其他必要之處置。
證期局表示,投信投顧要落實法令遵循及內控制度,應按所訂定的投資流程內控制度落實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等投資作業,並本於專業誠信原則審慎為所管理資產進行投資;當運用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從事投資前,應就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所投資事業是否涉及經營權之爭情事納入分析,並應於投資後定期檢討評估控管相關投資行為不得涉有介入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不當安排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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