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6年前收受洪姓受刑人母親8萬5000元賄款後,從外面幫洪購買茶葉、香菸、口香糖、咖啡及肉鬆等用品,再自行攜入高雄監獄交給洪男,最高法院考量黃男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依對於主管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共11罪,將他判囚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

2007年到2010年間,黃因擔任洪姓收容人夜勤管理員因而認識洪,洪男出獄後,2人互有往來,黃因此結識洪母,之後洪男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2015年入高雄監獄服刑,黃受洪母之託幫受刑人夾帶違禁品。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間,黃男在洪母住處收受現金10次、咖啡1次共8萬5000元賄賂,然後再收取購物費用幫洪買茶葉、香菸、口香糖、咖啡及肉鬆等用品,自行攜入高雄監獄,利用早上舍房交接班時間裝入塑膠袋,通知洪前往拿取違禁品。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酌黃男擔任監獄戒護科管理員,不思戮力從公、盡忠職守,竟多次為受刑人夾帶違禁物品,本應予以嚴懲,惟念其犯後曾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且其所夾帶之物價值非鉅,判囚4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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