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今年陸續接獲消費者陳情,提及部分建案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更以疫情、缺工、缺料為由,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修改已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如果消費者不願配合,建商就單方面解除契約,甚至消費者已繳付房地價款無息返還。
消保處表示,依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及相關遲延責任規定包括契約應明確記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日」,建商若有遲延取得使用執照狀況,應按日給付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5的遲延利息給消費者,唯有當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消費者除得請求前述遲延利息外,並得主張解除契約,當消費者解除契約時,建商應將消費者已繳房地價款退還,並應賠償違約金。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建商遲延完工已涉及違約,更沒有單方面解約權,如果遇到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時,消費者除了可要求建商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得依自身需求及條件審慎評估是否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切勿無條件同意建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以免交屋入住遙遙無期,如果遇到建商提出不合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交換條件,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陳星宏強調,建商不得泛稱疫情、缺工、缺料等理由等為為「不可歸責於建商之事由」,而要求消費者同意無條件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已屬違約狀態,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約權利。此時,僅有「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
消保處指出,如果建商未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給付遲延利息,甚或違法解除契約,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第58條規定,裁處6萬至15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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