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送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對此,環團認為仍有幾點不足之處,包括應「碳費設計須具充分減碳強度,落實氣候正義」,對準國際淨零目標下應有的碳費水準、2030年時每公噸3000元外,也應納入公民訴訟條款。

包括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環境正義基金會、台灣青年氣候聯盟等多個環團發出共同聲明。

聲明指出,行政院以「避免新增組織疊床架屋」之由,提出以舊有的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作為最高層級的協調單位,應建立行政院氣候會報,由行政院長作為召集人,邀集各部會首長、學者、民間團體參與,並賦予該會報充足人力、行政資源統合、機關考核之職權,方可建立完整的氣候治理機制,也應在母法內明訂各部會權責。

聲明表示,碳費不應只是減碳的政策工具,而應落實污染者付費以及氣候正義精神。碳費的規範設計上,應確保碳費能定期提升,對準國際淨零目標下應有的碳費水準、2030年時每公噸3000元,條文應加上「落實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與「碳費之費率應以可帶來具體、有效之減碳成果為原則,並每年定期審酌、逐年提升」,而「自願減量專案」與「自主減量計畫」等優惠費率,必須分別嚴格審視減量額度的使用與實質減碳的效益,避免排放源迴避減碳責任。

聲明呼籲,政府在政策規劃上,除了依據氣候變遷科學研擬外,更應定期評估不同族群人權受氣候變遷衝擊情形,才能發展符合多元需求的相關政策;也應增設12職等以上高級文官擔任縣市首長氣候顧問,協助縣市首長統籌整體城市氣候治理規劃,並仿造多國組成氣候公民大會、擴大公民參與,作為氣候政策規劃的依循。

聲明指出,氣候訴訟已經是世界趨勢,對於國家行政的不作為,我國立法者也訂有許多環境公民訴訟條款,以「溫室氣體減量」為主要目的之一的氣候法與上述法規相同,都在管制污染排放源下足苦工,我國過去其他環境規範,也沒有因為增訂了公民訴訟條款,造成行政機關或法院頻於應付公民訴訟的情形,行政院卻將氣候法置身事外,不願納入公民以訴訟監督行政怠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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