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許久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今(22)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表示,教育部對此法的態度為「不得不立法、必須要立法、盡力立好法」共15個字,而基於規定,未來針對辦理不善的私校,設置改善期間為2年,逾期未改善命停招、停辦。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過關後,教育部也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

劉孟奇提到,此法從訂立到通過,歷經5年時間,而期間適逢少子化,了解有些學校經營困難,教育部對法條的態度為可簡單以15個字來說明,即「不得不立法、必須要立法、盡力立好法」。

考量到條例過關,社會團體會有不同見解,教育部指出,會維持學校停辦前校務正常運作,安置學生及協助教職員工轉職;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解決學校無法立即籌措資金之困境;規範學校賸餘財產歸屬,強化校產公共性。

至於作法上,劉孟奇強調,共有4大重點:

一、 建立專案輔導學校監督機制

(一)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

(二)改善期間為2年,逾期未改善命停招、停辦。

(三)專輔期間主管機關加派專任教職員、學生、學者專家擔任董事;全面停招時由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

二、 維護學生權益

(一)主管機關定期檢核專案輔導學校教學品質。

(二)學校停辦時主管機關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就讀;因轉學產生之額外費用,由退場基金補助。

三、 維護教職員工權益

(一)主管機關建置轉職媒合機制供教職員工運用。

(二)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離職慰助金。

(三)可申請退場基金墊付停辦前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

四、 強化私立學校公益性:學校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或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

劉孟奇說,教育部感謝立法委員在審查過程時提供諸多寶貴意見,期盼條例通過後,能補足《私校法》未盡之處,完善退場機制,保障教職員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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