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29)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拿掉了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條件,未來不分地區,日用水量300度以上的廠商,其新建或擴建計劃的用水計劃書,都將被強制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但最高不超過50%。
經濟部水利署表示,接下來會盡速著手修訂子法,主要是訂出不同地區、不同產業的再生水回收標準程序,實際則依個案不同,核給不同使用比例。
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表示,未來再生水核給主要看地區、看產業。例如位在「水源供應短缺之虞者」、「有缺水風險」區域內,如果「產業特性」又是需要使用再生水者,就可能被要求較高的使用比例。反之,水資源比較豐沛地區,就會給較低比例。
至於「產業特性」標準為何,水利署將召集專家與產業討論。王藝峰說,每個廠都有不同用水特性,即使同樣的產業,在不同地區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子法只會訂定不同地區、不同產業別的用水衡量標準,在這個標準下,再依「個案」審核,也就是廠廠被要求再生水比例可能不同,但不超過用水量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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