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 、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3萬至15萬罰鍰,若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至50萬元罰緩,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一部份或全部。此外,因應疫情影響,原本規定導遊及領隊人員若連續3年未執行業務,應重新參加訓練結業,此次修法增列「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

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有鑑於電子化及電子商務盛行,契約要式性不再侷限於書面紙本,爰參照電子簽章法的規定,修法增訂旅行業與旅客簽定旅遊契約方式,得以電子簽章。

近期旅遊活動意外頻傳,考量現行法要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業者應有投保義務,為民眾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此次修法要求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三讀條文亦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 、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3萬至15萬罰鍰罰鍰;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至50萬元罰緩,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另外,現行規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考量疫情等因素,新增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

為維護遊客安全,針對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管理辦法中定之。若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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