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在2017年逃家,偷走胞姐身分證「騙」酒店當小姐、藝名「夜沙」,與黃姓酒女交往同居,因缺錢花用再冒名偽造本票22萬元、由黃女作保,向酒店經紀人借錢,遲未還錢,經紀人怒告偽造有價證券。黃女辯稱,酒店都以藝名互稱、並不知她本名,法官以「夜沙」犯案時未滿18歲判決公訴不受理;以證據不足判黃女無罪,仍可上訴。

少女「夜沙」原與胞姊同住在中市,未滿18歲的她在2017年間竟偷走姐的身分證離家出走,到酒店冒名當酒女,2017年11月17日前後與同酒店黃姓酒女交往,在同月22日再度冒用姐名義,偽造1張金額22萬元本票,並由黃女當保證人,向酒店經紀人借錢,因未依約還錢,經紀人怒告,檢方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起訴兩女。

黃女到案否認犯行,她辯稱,在酒店上班彼此都稱呼藝名,她並不知道「夜沙」竟冒用胞姐身分上班,兩人交往沒幾天,「夜沙」需要借錢,並承諾會還錢,她才願意當保證人。

「夜沙」供稱,她是用胞姐的身分「騙」進酒店上班,因房租周轉不開又搬家缺錢,才在本票寫上胞姐姓名、資料,連同胞姐身分證向經紀人借錢,但對方要求有保人,經黃女同意,讓她簽名作保。「夜沙」說,黃女在作保前曾與她一起出國、看病,知道她的真實本名,兩人從2017年11月間交往到2019年1、2月間,因「三觀不合」分手。

台中地院法官追查發現,「夜沙」與黃女在借款前並未到在同一診所看病,也沒有出國紀錄,兩人在該案後,黃女曾告過「夜沙」,兩人並非和平分手。而「夜沙」供稱,黃女知本票發票人非她的真實姓名,自願當保人,有違常理,認定黃女涉偽造有價證券罪證不足,而判決無罪。

至於「夜沙」因犯罪時年齡未滿18歲,就《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法庭有「先議權」,須先移送少年法庭或少年家事法院,調查後裁定是否依刑事程序處理,而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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