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2020年間凌晨打電話給王男爆口角後,撂人夜奔中市金錢豹酒店包廂理論,與王男、友人蕭及張男發生衝突鬥毆,砸擲酒瓶、酒杯等物,混戰中張遭酒杯擊中右眼,導致失明;王、蕭也掛彩。一審依傷害致人重傷害罪判吳等6人徒刑4年至3年2月不等,上訴二審審理中;張男等再提民事求償,法官裁定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暫停民事訴訟,可上訴。
吳男與王男兩人早有嫌隙,他2020年3月7日凌晨2時許打電話給王,兩人爆口角爭執,吳得知王當時在金錢豹酒店消費,立即找來楊男等5人、3名姓名不詳男子,9人趕到金錢豹,找到王的包廂理論,包廂內還有王的友人張男、蕭男及酒店小姐。
吳男等人闖進包廂挑釁、壓制張男,蕭男拿出辣椒水噴灑反擊,吳男等人退避包廂門口及走廊,雙方人馬扭打,門口處丟進來酒瓶、酒杯、畚箕及推盤等器物,混亂中1只酒杯砸中張男右臉,他摀臉倒下,吳男人馬毆打王、蕭後離去。
張男傷勢嚴重,右眼球破裂、併鞏膜及結膜撕裂傷,右眼瞼瘀血、撕裂傷,經治療後,診斷為右眼完全損害、無光覺,達失明重傷;王男頭部外傷、腦震盪,臉部有開放傷口,肩腕部等多處挫傷;蕭男則額頭多處撕裂傷,雙手及右耳擦傷。
被告吳男等6人到案都供稱,不知張男被打中眼睛,也未朝包廂丟東西。吳男否認首謀施暴,辯稱他是帶人去敬酒和解,因蕭男噴辣椒水引起衝突;吳男及楊男供稱,當時各與王男、蕭男扭打;其他人說,當時在包廂外,並未打人。
法官勘驗酒店包廂內外監視器錄影畫面,交互比對後判斷,吳男等人從包廂門口朝內丟擲酒杯等物,雖不是故意攻擊張男眼部,但應可預見混亂過程難以控制攻擊部位及力道,可能擊中眼睛導致視能毀敗,認定首謀吳男等6人共同傷害張男等3人。
一審法官依傷害致人重傷害罪,判吳男徒刑4年,楊男等5人徒刑3年5月至3年2月不等。吳男等人不服上訴,全案在台中高分院審理中。
張男等3人再提起民事求償,台中地院法官認定刑事部分的證據調查及審結等情形,影響民事訴訟裁判,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暫停此民事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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