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三項是與本國上市櫃公司拉平的規定,一是新增如募資案曾被金管會退件、撤銷或廢止;前一年受金管會依證交法處分二次以上等,募資案申報生效日由現行12個營業日拉長為20個營業日;二是增加退件條款;三是連續二年稅後虧損者,要檢具健全營業計畫書,才可申請現增發行新股或具股權性質公司債。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目前第一上市櫃公司共108家,其中,上市77家、上櫃31家,2019年KY公司共有15件在台募資案,金額共30億元,2020年有24件,金額97億元,2021年共19件,金額則有115億元,今年至3月有3件,金額10億元,新的規定是強化KY公司的募資管理,同時也衡平KY公司與國內上市櫃公司的規範。
金管會將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預告60天,新規定預計8月上路。
新規定中針對KY公司先前曾出現大陸子公司財務函證不到、財報出問題等,進行強化募資後管理的新三項措施。一是延長承銷商對募資案件的保薦期間。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的專家輔導責任,延長證券承銷商對第一上市櫃公司募資案件的保薦期間,由現行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延長至三個會計年度。
二加強募資計畫執行控管,就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有重大差異情事,應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辦理計畫變更。
三為加強募資資金管控,如重要子公司是位於中國大陸者,應將在臺所募資金存放在臺資銀行或其海外子(分)行並依計畫支用。蔡麗玲表示,因為之前曾發生案例,有大陸部分資金函證上的問題,所以新規定是兼顧資金運用方便性及控管。
另三項規定是衡平國內外發行人募資規範,一是新增20個營業日的申報生效期間,針對第一上市櫃公司在國內發行具股權性質的公司債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等影響投資人較廣的募資案件,如有前次募資案件經金管會退回、撤銷或廢止、申報年度及前一年度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處分達二次以上、最近二年度連續虧損或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涉及非常規交易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近期營運發生重大移轉、董事發生重大變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或證券承銷商缺失達五點以上,延長審查期間為20個營業日。
二是增加退件條款,增列金管會得退回申報案件的情事,包含增訂前各次募資案件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計畫重大變更未經股東會同意,或未依申報生效後應辦事項辦理;本次募資用途疑投入有價證券買賣;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重大違反規定;辦理合併或受讓或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重大違反規定或有異常情事;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且財務業務有重大變化,未依規定辦理股份集中保管等,不宜對外募資情形。
三是促使公司提升營利能力以保障投資,參考公司法,要求連續二年稅後虧損的第一上市櫃公司,應檢具健全營業計畫書,才可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發行具股權性質的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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