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年擔任村長的63歲陳姓男子,受地檢署委託執行緩刑義務勞務的督導工作,他竟將緩刑、義務勞務的女子帶到工寮性侵,之後又找機會企圖再次性侵,陳的犯案過程對話遭女子錄音成為定罪的鐵證,最高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強制性交等罪將他判刑4年定讞。
一名女子在2019年,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應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陳男當時因擔任村長,受地檢署委託執行女子的義務勞務案件。
陳男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2019年10月17日上午趁女子修剪樹木履行義務勞務之際,藉故騎乘機車將她載至鐵皮工寮內,不顧她反抗且明示拒絕,竟強行親吻她胸部、下體,並以其手指性侵得逞。
10月20日上午9點,陳男見女手再次前往指定地點履行義務勞務,向她佯稱該處之樹木已修畢,要以機車載她去另個履行義務勞務處所修剪樹木云云,騎乘機車將她載到鐵皮工寮內,撫摸、親吻她之胸部,她以手推反抗致陳男無法解開她牛仔褲才未得逞。
陳男明知女子10月17日下午並未實施義務勞務,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未經她同意,在簽到表偽簽她的署名,偽造完成用以表彰她確有在17日下午履行環境整理義務勞務之意的簽到表的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她及彰化地檢署管理義務勞務執行狀況之正確性。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及二審台中高分院都認定,陳男擔任公職,受地檢署委託執行緩刑義務勞務相關事務,實為司法實務之一環,不思克盡己職,反而利用執行公務機會而犯罪,判刑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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