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時,總會聽到房仲鼓吹:「房市現在真的很熱,物件非常搶手!」叮嚀客人趕緊下斡旋。到底什麼是「斡旋金」?斡旋金、定金用途一樣嗎?準備買房前該準備多少斡旋金?買房小白趕緊跟著《網路溫度計》了解議價前談斡旋金該注意的事。
什麼是斡旋金?斡旋金的用途是什麼?
多數人買賣房屋普遍會透過仲介來進行議價,當你看上買一間房,想進一步和屋主談價格,這時,房仲就會要你「下斡旋」來表示進一步想和賣方談的誠意。
因為除非買賣雙方已經確定要簽買賣契約,否則在此之前不會讓買賣雙方碰面,因此斡旋金的用途就是「讓房仲代替買方和賣方協商價錢」,這也是為了避免買方亂出價、賣方反悔等狀況,導致房仲、買主、賣家白忙一場。要注意的是,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斡旋金」制度,只是被房仲業普遍使用。
斡旋金多少合理?越高越好議價嗎?
多採支票或是現金支付,常見的價格約5到10萬元不等,或是總價的1~3%,最高建議不超過10萬,並簽署斡旋書。另外,斡旋金的是讓房仲代替買方向屋主協商價錢,屋主要不要賣房,還是看最終的出價結果,並不會因為斡旋金出得越高,就越有機會買到房子。
斡旋金可以退嗎?
有以下4種情形:
1、買賣雙方議價成功:斡旋金即可轉為「定金」,再另外簽正式的買賣契約。
2、買賣雙方議價失敗:斡旋金可全數退還。
3、賣方同意,買方反悔:斡旋金就當成違約金,由屋主沒收。
4、買方同意,賣方反悔:賣方得「加倍」退還斡旋金,也就是說,假如你已付了10萬斡旋金,但屋主反悔,就必須支付20萬給你。
不想付斡旋金還有其他方法嗎?什麼是「要約書」?
如果不想事先交付一筆斡旋金,但仍想委託仲介去向賣方議價時,還可以簽訂「要約書」。「要約書」是由內政部所制定,買方不用先支付斡旋金,而且於要約期間,賣方尚未同意出售前,買方是有權可撤回要約。不過只要有任一方違約,都可請求違約方支付成交價3%的違約金。
要選「斡旋金」還是「要約書」?
「要約書」雖然不用先支付一筆款項,但若發生違約一事,就必須支付成交價3%的違約金,比如成交價1000萬,違約就要賠償30萬,非常有可能比斡旋金來得高。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選擇斡旋或是要約,務必把握三天的「契約審閱期」,在簽約前詳讀合約內容,保障自己的購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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