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商銀內湖購地弊案,時任中信銀董事長室專門委員張明田涉嫌透過他掌控的公司買進內湖區安康段2筆土地,並運用影響力內定為中信商銀的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再透過不實鑑價高賣給中信商銀,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張須賠償中信金8億9327萬5400元。可上訴。

本案是因中信商銀2012年間即有擴充資訊機房大樓、行政大樓需求,張明田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計畫投資內湖安康段土地,見有利可圖竟透過胞弟及其家族掌握的公司與長虹共同投資安康段土地,另利用在中信銀權限內定中信銀購置安康段土地。

張明田運用影響力內定為中信商銀的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再透過不實鑑價高賣給中信商銀,套利近8億9327萬5400元。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將張明田判15年,併科罰金5億元,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張明田須負賠償責任,給付中信金控公司8億9327萬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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