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趙藤雄收賄遭判刑14年定讞入獄服刑中的葉世文,擔任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時,利用職務不實請領款項核銷共5萬8509元,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重判8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刑加重改判8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葉世文在2011年利用林口合宜宅案趙藤雄收賄,2016年最高法院將他判刑7年定讞,他入獄服刑後,2020年他另涉的八德合宜宅案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各被判刑7年半及3年定讞,檢方向高院聲請定執行期後,裁定執行14年。

另葉世文在桃園縣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明知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需以公務上實際消費單據請領,卻提供不實支出憑證及載明不實餐敘與贈禮對象等用途核銷便箋共5萬多元,遭檢方起訴。

高院審酌葉從未有繳回犯罪所得,更未見其有何反省悔過之意,於審理中甚至試圖將責任推給基層承辦人員,犯後態度已屬不佳,將他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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