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臨時工的涂姓男子在去年8月因為缺錢花用,他竟到高雄市某處工地偷取一條40公尺長的電線,價值兩萬元新台幣。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橋院認為不宜,改以通常程序審理,以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可上訴。
仁武警方在去年8月獲報,一處工地內有一綑電線遭人竊取,警方經調閱監視器畫面,認為涂男形跡可疑,涉有重嫌。涂男有竊盜前科,他到案後坦承犯行。
法官審理後認為,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涂男是從該建築工地的鐵皮圍牆缺口縫隙處,徒步鑽入而翻過圍牆,屬於「踰越安全設備」要件。因此依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月。並沒收贓物電線,若無法沒收,將追徵其價額。
涂男雖然是累犯,但他此前的其他犯行均已經被高雄地院判刑,並已於2019年執行完畢。檢察官對於涂男再度犯下竊盜罪,並無主張加重其刑。橋頭地院因此判涂男有期徒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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