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私立學校狀況還可以,但急著以《私校法》退場,以規避校產充公及資遣教師的費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要求,《私校法》應比照《私校退場條例》精神,明定教職員工之資遣費、資遣慰助金、離職慰助金、退休慰助金等,以保障教師權益。
5月開始實施的《私校退場條例》,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年後須解散、財產改歸縣市政府、或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
不過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表示,他們接獲基層教師反應,私校為避免被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恐將為停損而提前自我了斷,改《私校法》退場路線,不循《私校退場條例》路線。
林碩杰說,以往依私校法遭列為專輔後,若2年未改善,教育部可下令停招或停辦,停辦再過3年才可解散,也就是說學校有3年轉型期,且財產不會充公。但現在若被列專案輔導學校,就須依《私校退場條例》退場,恐面臨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
林碩杰表示,現在私校若非「專案輔導」學校恐將提早停損改走《私校法》路線退場,不必適用《私校退場條例》,意圖規避被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損失,還可保有3年轉型期。
全教產認為,《私校法》應比照《私校退場條例》的精神,明定教職員工之資遣費、資遣慰助金、離職慰助金、退休慰助金等,且其支付條件應優於《私校退場條例》,避免私校故意提前退場,大量教師面臨中年失業,而《私校退場條例》原本設計對教職員工該有之保障又全部落空,這些受僱者將成為最大輸家。
教育部回應,依《私校法》第70、71、72條規定,當私校評估學校辦學困難無法繼續經營時,得主動申請停辦學校並解散清算。而學校依《私校法》提出停辦計畫報部時,教育部會以維護教職員工生之權益為前提,依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停辦計畫有關教師離退等規畫保障。
另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並強化督導輔導辦學情形顯有問題而未能主動規畫改善之私校,立法院日前已通過《私校退場條例》,一旦學校辦學出問題而未改善,教育部會依《私校退場條例》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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