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發起遊行為基層消防員爭權益的前消防員徐國堯,被高雄市消防局以執勤懈怠等事由,累積被記2大過遭免職,徐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累積2大過免職的規定合憲。
另基隆林姓消防員因犯下刑案,年終考績得到丁等,被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他不服打起行政訴訟,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影響到行政、司法、考試三權的憲法權力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憲法法庭同時對2件聲請案宣判,首先是法官針對公務人員考續法第6條關於考績丁等及丁等免職規定,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這樣的規定與憲法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及人民服公職權沒有違背。
至於前消防員徐國堯主張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關於同一考續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責已達2大過應免職,憲法法庭認為,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的規定,沒有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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