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名陳姓男子於110年12月連續2天當沖股票,沒想到卻賠慘了,他補不回第1天的交割款186萬餘元,也未清償第2天證券商強制買回的差額等相關費用93萬餘元,遭證券商告上法院求償交割款、強制買回差額款與7%違約金共計502萬5462元,台北地院判陳男需全額賠償。

據判決書指出陳男於108年3月開戶買股票,他於110年12月以當沖方式買賣智原、創惟等股票,總計成交金額為新臺幣3176萬2500元,依買賣沖銷後之差價計算,陳男應給付交割款186萬5928元(含稅費)。

但陳男卻未在規定期限內補回交割款,證券商依委託買賣契約第11條約定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交割款外,可向陳男收取7%之違約金222萬3375元。

沒想到他隔天以先賣後買方式進行當沖,因無法補回48張創惟股票,發生券差借券事件,導致證券商須強制買回,衍生差額及相關費用93萬6159元,綜合上述2件事情,證券商決定提告向陳男求償共計502萬5462元。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男並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辯書,視同陳男自認違約事實,且經查陳男確實有委託證券商買賣、借貸有價證券而未履行交割義務,證券商依法要求陳男賠償違約交割,代辦交割手續等費用,法官判陳男須賠償502萬5462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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