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綜合證券公司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指控陳姓民眾違反約定,連續2天從事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應償還強制買回所生差額及相關費用。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陳確有違反約定情況,判決須給付交割款、違約金、強制買回價格差額及相關費用共502萬5462元。可上訴。
統一券商提稱,公司在2019年3月20日與陳簽訂委託買賣契約、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陳向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委託原告辦理買賣有價證券事務。
統一表示,陳在去年12月15日以當沖方式買賣智原、創惟等股票,總計成交金額3176萬2500元,依買賣沖銷後之差價計算,陳應給付公司交割款,但陳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割,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違約,隔天陳又從事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因當日無法完成回補48張創惟股票,發生券差借券事件。
統一提告主張,陳屆期未清償因此所生強制買回差額及相關費用,經向主管機關申報券差違約在案,依差借貸契約,陳應償還強制買回所生差額及相關費用等,陳應給付502萬多元。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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