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已婚女子麗麗(化名)前年間離家出走,外遇男子阿南(化名)家中數月,某日在外被麗麗丈夫阿興(化名)的親友撞見,2人在公共場合互動親暱,甚至到阿南住處找麗麗,阿南卻說「通姦已除罪化」,還嗆聲2人是互相喜歡,有何不可呢?阿興便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要2人賠償100萬元,二審認定麗麗、阿南判賠15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麗麗與阿興婚後育有1女,雙方2021年初協議離婚,阿興指控,麗麗早在2020年間已離家出走,與阿南雙宿雙飛在外地築愛巢,曾被看見在大庭廣眾下直接餵食麗麗;麗麗大姊曾與麗麗LINE訊息,麗麗提及與阿南發生親密關係,阿興認為妻子已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

另麗麗女友人加入證稱,2020年10月間至麗麗租屋處拜訪時,問到「妳先生呢?」,當時麗麗回說「在廁所」,但是出來應門的是阿南,後來麗麗辯稱,因不堪丈夫家暴才離家出走,經過友人幫忙,才與阿南同住,當時屋內還有阿南的2名未成年子女、表妹等人,沒有跟阿南住同房,友人追問「這是妳先生、妳男朋友?」,麗麗均未否認。

一審當時駁回訴請,阿興不服再提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阿興及麗麗親友提供的相關證詞,認定麗麗與阿南的往來毫不避諱,彼此情愫已形諸言行之間,而且數月間都同住一處,雖然阿興沒有舉證麗麗與阿南有何肌膚之親之逾矩行止,但已逾越一般有配偶之人與異性社交往來之正常情誼,判賠15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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